火灾发生后,熊志君找到电信部门,问该段线路“119”是否有故障,而得到的答复是:电信部门对农村以及农村乡镇没有开通“119”的责任与义务,电信局不承担任何责任。讨说法未果,熊志君一怒之下以常德市电信局未对乡镇开通“119”而延误了火灾报警时间为由,将其推上被告席,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。原告律师认为,开通“119”是电信部门的法定义务而不是约定义务,常德市电信局所属石公桥镇电信支局没有将“119”开通,是对人民生命财产的极端轻视和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。常德市电信局构成侵权,应赔偿原告熊志君的经济损失。被告代理人则认为,农村开通“119”既无法定义务也无先前的约定,“119”在乡镇未开通不是电信局的责任。原告熊志君在发现灾情后拨打“119”是因为石公桥电信支局有故障,按照电信部门有关规程已在72小时内排除,电信部门对于这种临时故障不承担责任。目前,此案尚无结论。
(《人民法院报》5.7文党?文)